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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配偶為要保人之保費資料

  • 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台灣地區29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費:
      •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係投保單位代扣之當年度1月份至12月份應繳健保費;第六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係該被保險人實際繳納之健保費。
      • 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該被保險人之眷屬健保費,係依眷屬身分證字號順序前3口平均分攤之保險費。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扣除金額不受金額限制。
    • 前開健保費以外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 勞工保險費係投保單位當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之開單應計數,不含投保單位欠費資料;以個人身分加保之勞工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則係該被保險人實際繳納之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費係當年度開單應計數。
      • 公教人員保險提供當年度應繳保費資料。
      • 台灣地區29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壽險公司同一年度繳納保險費合計在24,000元以下者顯示實際繳費金額,24,000元以上者僅顯示可扣除金額24,000元。
  •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之要保人為投保單位代扣保險費之對象。
  • 非屬本清單提供範圍:
    •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徵得被保險人或各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可一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費,無法劃歸其年度繳納保費資料;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健保費係由所屬機關或各級政府全額補助。
    • 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