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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的綜所稅申報試辦的『保險費』、『教育費』及『房貸利息』部份,均為資料提供單位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

  • 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如申報扣除金額與本清單金額不符者,請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教育學費得為影本)申報。
  •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