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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之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 以32家本國銀行利息資料為限。但外商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不包括在內。
  • 申報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報規定,申報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如屬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 二個門牌之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 本清單之購屋借款利息如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號、姓名、房屋所有權取得日等欄位,請於本清單或利息單據上自行補註及簽章,併同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辦理申報。
  •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